法律主观:
电子和纸质是可以同时开具的。当事人在取得电子后仍然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进行打印。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普通相同。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电子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电子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