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铺合同到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人不给续约,承租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商铺。返还的商铺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商铺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商铺合同到期,出租人有权利拒绝对外出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但是如果出租人对外出租,作为原承包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
一、承租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如下:
1、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房屋;
2、优先承租权;
3、优先购买权;等等。
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3、合同到期时,如约返还房屋;等等。
二、商铺转租有哪些风险?
商铺转租可能产生的风险如下:
1、房东没有同意转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商铺,造成商铺损坏;
3、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