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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第一次起诉为何都不判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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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近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占比也逐渐增大。离婚案件看似简单,离或不离似乎都无错案之分,实则关系到了三个家庭的幸福,更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司法理念中,认为应当尽量调解挽回,尽量避免冲动式离婚的发生。因此,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常常对于调解和好无果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且为第一次向起诉时的,很多是判不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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