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免征是不征收。免征的项目: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