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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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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范围: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儿子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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