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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使用公司有责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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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洪某带着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张某找到刘某,称张某的公司承揽了一家宾馆的室内装修工程,要交质量保证金,希望向刘某借8万元。刘某同意借给张某8万元并按他的要求打到装修公司账户上。张某给刘某写了借款8万元、月息2%、借期3个月等内容的借条,洪某在担保人一栏写了自己的名字。

借款3个月到期后,张某未还款,刘某、洪某也联系不上他。二人找张某所在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公司有关人员说,张某个人借款公司不知情,没有理由找公司索要欠款。刘某于是将张某所在的装修公司起诉到,要求装修公司归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刘某和被告企业的负责人张某达成借款协议,张某有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似乎只能向直接借款的张某主张归还。但张某是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洪某证明张某是为了装修公司经营而借款,刘某也证明其出借的8万元打到了装修公司的账户上,被告虽然辩称没有用该笔款项,是被张某个人取走使用,但并没有就此提供证据,因而可以认定是公司使用了这笔借款。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这里的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当是指承担连带责任,即出借人既可以向借款人,也可以向其所在企业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判决由张某所在的装修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作者单位: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

一、男子出售银行卡获利被刑拘

2022年1月11日,沅江市庆云山派出所成功抓获一名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在逃人员朱某德(男,36岁,株洲市人)。

2021年5月,庆云山派出所副所长尹亮在梳理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件时,发现朱某德银行卡流水异常。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朱某德确实存在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嫌疑,该所随即组织警力对朱某德展开抓捕,但此时朱某德已逃离沅江。2022年1月上旬,办案民警发现朱某德行踪,经多日追踪蹲守,最终在沅江市某酒店将朱某德抓获归案。经审讯,朱某德如实交代了出售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用于帮助网络转账洗钱并盗取卡内资金的涉嫌犯罪事实。

2020年初,家住沅江的朱某德因疫情影响不能外出打工,在待业期间结识了刘某(已被依法查处)和胡某(已被依法查处)。1月的一天,刘某要朱某德给他一张银行卡用于境外平台转账,朱某德心想这不就是卖卡跑分吗?刘某告诉他,这不是卖卡而是等平台将钱转到银行卡后再挂失银行卡,之后将卡里的钱取出来两人平分。朱某德一听,觉得这样来钱快,就同意了。在刘某的指挥操作下,盗取了卡内资金4000元。之后网络平台因为资金被盗取未再使用朱某德的银行卡转账,朱某德也就没有将取出来的钱分给刘某。10月的一天,胡某也找到朱某德问有没有银行卡卖给他,承诺每张银行卡给1000块钱的好处费,朱某德又答应了,在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卖给胡某。没过多久,胡某再次找到朱某德说之前那张银行卡每天转账限额影响资金的转出,要朱某德再办银行卡或者收购身边亲戚朋友的卡,同样给1000块钱每张的报酬。朱某德随即收购了朋友余某(已被依法查处)的两张卡转卖给了胡某,朱某德得到了2000元的好处费,但是只给了余某500元。通过盗取卡内资金、转、出售自己银行卡,朱某德共非法获利6500元。

目前,朱某德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罪已被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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