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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见证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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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借条 上的见 证人 在借条上签名不符合保证人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 收条 、 欠条 等债权凭证或者 借款合同 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明确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借条上签名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本案中,郑某在签名处已经注明自己是见证人,不符合保证人的构成要件。虽然借条中载明此款由邓某担保,但这并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邓某仅是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对借款40万元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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