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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竞业经济补偿或者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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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如何约定竞业 根据《 劳动合同法 》规定,竞业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协议中,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符合签订竞业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二、约定竞业单位是否要补偿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 劳动合同解除 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 竞业条款 失效。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24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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