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如何约定竞业 根据《 劳动合同法 》规定,竞业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协议中,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符合签订竞业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二、约定竞业单位是否要补偿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 劳动合同解除 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 竞业条款 失效。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24条,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