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殖属于畜牧业,归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cepb.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