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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案件立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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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机关负责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至六十日。

一、经侦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二、经侦案件的立案侦查

(一)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该机关管辖。

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提出异议。

(二)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公民认为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有关部门或各级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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