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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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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仲裁的自愿性出发,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依据这一基本原则,由于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受害人不是仲裁协议签字人的情况下,其依法不能参加仲裁程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中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即亦保险合同中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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