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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手续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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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的,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的,省级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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