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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哪个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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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一、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4、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6、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注意事项有:

1、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均为该宗地的使用者;

2、土地共有人占用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距离、土地的初始使用、不同用途等不是影响面积份额的主要因素;

3、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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