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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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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南京高层次人才认定为《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具体标准: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等A类人才;相当于上述类别的人才。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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