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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低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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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仍有一定收入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个城区或其他郊区(县)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人员结婚,定居上述地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客观: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3、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事处或乡(镇),并张榜公布。4、事处或乡(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事处或乡(镇)对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6、事处或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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