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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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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登记对于确权和产权效力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否则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然而,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一般在确权之后就会陆续发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只有经过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确权后,当事人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流程及相关

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是指对农村地区的房屋进行合法权属确认并颁发相应的证书。确权发证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农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然后,相关部门会进行认定和审核,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权属清晰。接下来,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最后,颁发确权发证书,确认农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相关方面,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来规范农村房屋确权发证工作。这些包括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确权发证的补贴和优惠,加强对农村房屋权益的保护等。还鼓励农民参与确权发证工作,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流程的规范和相关的支持,可以确保农村房屋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

农村房屋确权发证,是保障农村房屋所有权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确权后,房屋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相关的出台和流程的规范,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通过确权发证工作的推进,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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