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实行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刑事诉讼证据的意义如下: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犯罪人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人民和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