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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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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并不一定就如大众所想的那么严重。

协助调查是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采取的、配合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协助调查是自愿的,这是没有任何强迫性质、自发的高尚行为,因此也无须通过法规对其细节进行约束和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因此协助调查是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机关进行案件调查的行为,也是每一个了解案情的公民的义务,并不是说协助调查的人有犯罪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人民、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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