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金是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罚金作为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罚金是需要犯罪分子履行的惩罚方式,但是不代表交了罚金就可以减刑。在办理案件中应当考虑犯罪人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人积极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认为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处理;如果有执行能力且不执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处理。还会认为犯罪人不服从管理,是不会减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