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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的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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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公民的报案,机关应当受理,是否立案,门要经过审查。根据案件性质,确定三十年前的案件是否在刑事追诉时效期内。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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