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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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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一、拘留类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到被告的所在地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

二、对治安处罚拘留不服怎么办

对治安处罚拘留不服的,是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向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经过了复议之后再去提起诉讼的,需要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要向作出治安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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