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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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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指定管辖 办理程序是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权 。 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 管辖 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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