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产权房最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_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款法律条文明确指出,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发生了土地使用权转移之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_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颁发的,亦称“乡产权房”;它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按照现有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