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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监视居住如何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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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实施:人民、人民和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决定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确认嫌疑人的居住地。如果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人民必须指定住所。人民确认嫌疑人的居住地或指定居住地后,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相关法律文件和相关事件原因、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资料提交给嫌疑人的居住地或居住地的同级机关。人民可协助机关执行。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后,应立即向嫌疑人的住所或住所县级机关提交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住所,报告县级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或住所的派出所执行。负责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指定负责人监视居住者,及时向所属县级机关报告监视居住的人民。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机关,由该县级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立即向县级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情节严重的,人民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机关执行。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人民在监视居住期满前,应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机关执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应依法批准逮捕。人民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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