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职工因工7-10级 伤残 的,可以选择是否 解除劳动合同 而由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因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适用。
法律客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