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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不良贷款转让办法

来源:测品娱乐

财政部、银监会近日下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这一新办法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门槛由之前的10户可批量转让,降低至3户,可以说是之前《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的函》的进一步补充。随着债转股指导意见的继续加速,这些配套的细则从开放地方AMC机构数量,再到降低不良资产转让门槛,一系列的有着相当明确的指向性,就是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最终促进供给侧改革“去产能,防风险”。

地方AMC的开放,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增设一家地方AMC,由之前的一家变为两家,这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无异于一则重磅消息,各个省份开始跃跃欲试。对于某些省份来说,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资产处置压力大,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增设一家将会有力促进处置,并在当地不良资产市场起到一个风口引领的作用。

这次的批量转让新办法,再次带来一轮新的影响。之前,将不良资产按10户认定为批量转让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支持。在新办法的规定下,只需3户就能享受。门槛的降低意味着更多参与主体的涌入,本就庞大的不良资产蛋糕将迎来更多竞争者。四大AMC与地方AMC在本次导向中,由于其在不良资产领域的专业程度与从业经验,因而既是利益主体,也是实施主体。新办法的推出,对地方AMC与社会投资者都是一次新的机遇,此外,“互联网+不良资产”平台同样能在其中发挥其积极作用。下一阶段债转股会继续推出何种,这个预测很困难。但债转股的实施进度会越来越快,这个却毋庸置疑。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第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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