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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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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一、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十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如何界定呢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一)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须具违法性。

(二)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三)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四)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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