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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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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次,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原则上要男女双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到庭的,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开庭前,女方已经收到的开庭通知书和诉状的,开庭那天未到庭的,会按照被告一方缺席进行开庭审理离婚案件;二、开庭前,女方没有收到的开庭传票或者按照住址寄送,查无此人导致无法送达的。会建议男方撤诉或者缴纳一定的公告费在当地知名报纸上公告送法开庭传票,待60日公告期满后,组织开庭,女方仍是不到庭的,也是按照被告一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最后,希望夫妻一方到起诉离婚时,一定要明确被告的家庭住址以及居住地,方便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以免出现被告不出庭导致离婚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事情的发生。

一、借贷纠纷开庭人不到怎么办

原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人民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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