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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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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提出;后者有执行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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