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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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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一、设立清算组。人民应在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天内设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由股东、有关机构和专家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破产清算组在分配企业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1)破产企业拖欠的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金3)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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