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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平台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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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平台量刑标准如下:
1、开设赌场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2、情节严重的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聚众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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