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登记方通常获得房屋所有权,需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并对婚内共同还贷和增值做出补偿。若房屋登记在非登记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可要求分割房屋,除非有赠与或其他相反约定。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根据约定享有产权,否则视为等份共有。
法律分析
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拓展延伸
离婚后如何公平分配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共同房产
离婚后,对于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共同房产的公平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需要评估双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实际贡献,包括金钱和劳动。其次,应该考虑到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对于没有其他住房选择的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保障。此外,如果有子女,他们的福利也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最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分配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结果。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离婚后,对于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共同房产的公平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该综合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的实际贡献、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福利等因素。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分配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结果。在操作中,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是必要的,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