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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是否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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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可以办理。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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