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国是指由各市中级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审核,最高人民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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