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园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加强制度建设,使教职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总则:
1、病假、事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婚假、丧假、放环假天数连续计算。
二、细则: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园领导批准,如果急症当天之内应电话联系并补交病假条。
2、病假,一天扣发40元,如用调休单替代,不扣工资并视作全勤。
3、教师病假满7天,扣发半个月班主任费;病假满半个月以上,扣发全月班主任费。
4、超过6个月,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事假:
1、教职工因事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园领导批准。
2、事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一天扣发工资60元。
3、一学期中事假超过5天者,从第6天起扣发工资120元/天。
(三)旷工:
1、教职工未经准假擅自不上班,或对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旷工处理。
2、旷工一天扣工资200元,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视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须在婚期前后三个月内连续使用。视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奖励7天不扣(开具调休单),视作全勤。
4、丧假3天,视作全勤。
5、晚育:奖励30天晚育假。
6、产假:按上级规定发放。
7、哺乳假及取、放环假:按本园《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五)迟到、早退、中出
1、学期中2次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上应主动向园领导说明情况取得谅解。第三次起视作事假处理。
2、上班发现擅自外出作事假处理,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起视情节轻重扣奖50—100元。
(六)看病:
教职工看病不占用上班时间,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同意酌情处理。
(七)照顾假:
1、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将适当照顾,每学期照顾假为:对工龄在5年以下的照顾1天;6~20xx年的照顾2天;11~20xx年的照顾2.5天;16~20xx年的照顾3天;21~20xx年的照顾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顾4天。
2、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并能坚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减少1小时工作时间,直至生产。
(八)调休:
1、调休应提前半天向园领导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幼儿园及班级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当天工作量的情况下利用空班时间调休。
2、连续利用空班时间调休最多不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同意后酌情处理。
(九)代班:
1、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课,由园领导或各条线负责人安排。
2、教师代班半天发代班费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调休。后勤代班1天发代班费30元,半天15元。
三、附则:本细则于20xx年4月23日由幼儿园第四届第六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