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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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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

1、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不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的,此途径可增强效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限期行政相对人拆除违章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则“经县级以上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因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直接强制执行不受该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期限的约束。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已改为60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注:根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已改为60天)内直接向人民起拆。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两种途径一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旧的《城市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权,但自2008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因此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可由行政机关依法组织拆除,也可申请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第六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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