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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量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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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身份的特殊性。行为人只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发放林木采伐的许可证,如果行为人并非相关工作人员,则不可能构成该罪。

一、失伐林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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