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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是什么时候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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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方协议是什么时候签

1、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签订时乙方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毕业院校和专业名称与学校教务处保持一致,不得简写、不得漏项;甲方信息填好后加盖两次单位公章,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应与单位有效印鉴名称一致;最后拿到学院学工办和学校签章批示意见。这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2、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至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至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至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二、三方协议怎么解约

1、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副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3、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领取新协议后到学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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