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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专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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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专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专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的专用也根本不能使用,纳税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伪造的专用,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伪造的犯罪情节,嫌疑人如果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可以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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