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只支持的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多出来的部分不能够执行。高利贷的标准是指借款利率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就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未超过部分,属于合法范围的利息,受法律保护。
一、高利贷的含义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高利贷的危害有哪些
1.借高利贷的危害
(1)高利贷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利息过高,造成自己负担过重;
(2)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还贷,会造成家庭问题,轻则妻离子散,重则家破人亡。
2.放高利贷的危害
(1)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2)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3)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4)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表现形式 播报
三、高利贷的表现形式
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一般表现为:期短、息高、复利。高利贷款的年利率一般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以上,如果逾期未还,还实行利滚利。
(一)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