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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在哪里都能够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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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是在哪里都可以登记,办结婚证必须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双方的相关证件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一、结婚证在外地能办吗?

双方当事人都在外地的,办理结婚证必须要求双方共同到男方或者女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结婚登记首先要符合结婚的条件,男满22岁,女满20岁,不是近亲属,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然后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三、结婚程序怎么走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2)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专用章;

(3)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当事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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