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普通和专票的具体区别如下:
1、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或也可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2、的内容不同。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3、的联次不同。专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为六联外,一般有四个基本联次,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4、的作用不同。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
以下八种行为在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综上所述,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