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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离婚判决书没有离婚证算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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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是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结果写成的法律文书。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都是对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

有人说:拿到离婚证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而且,现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也会随同生效判决出具一份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和身份证明资料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一、其他法律规定,

当然到人民诉讼离婚的,如果依法判决夫妻离婚,那么必须等到该判决书生效之后,才算正式离婚。如果说判决离婚,但是该判决书没有生效,男女一方在此期间结婚的,那都是重婚。只有等到判决书生效之后才视为夫妻双方正式离婚,而到民政部门的办理离婚证当即就可以生效。这一点需要人们注意。

在我国,结婚证是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对于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因此,离婚证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颁发。

对于离婚,在现实当中,存在大量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这时,男女一方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

对于感情破裂情形的,可能判决离婚或通过调解离婚。

对于离婚者而言,在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则拿到手上可能是判决书或调解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证明已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证与判离婚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证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有了离婚判决书不需要再拿离婚证;实质上颁发部门不一样,两者只能有其一,也不可能既有判决书又有离婚证。

因为判决书或调解载了男女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财产的情况信息。如在办理子女升学、房屋买卖及办理出入境等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时,反复出示可能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离婚证明书就起到了一种便携的证明作用。希望各地方予以推广。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法定途径。如果当事的夫妻双方,对离婚完全一致,没有异议,而且对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都达成一致,那就是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去领取离婚证,离婚证,是夫妻关系解除的法定证明。

二、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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