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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主要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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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委托合同的原因包括: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则尚未终止。

一、委托炒股的合同是否有效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中国执行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

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是: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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