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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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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裁定书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 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 管辖权异议。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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