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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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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三)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除招标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十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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