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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63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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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系新增条款。关于解除权的时限规则,在保留原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一款,规定解除权因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并激发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意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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