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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人税务要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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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税务这方面需要什么资料?

1、变更申请

2、公司关于变更法人的董事会决议及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5、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

公司章程一般是企业初次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需要提供,变更法人则不需要。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若发生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改变,就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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