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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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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我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由于我国与、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居住,或与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居住;

(3)双方均在居住。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管辖。夫妻之住所地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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