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主旨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行为人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该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立案标准包括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嫌疑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或死亡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不是为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结语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行为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以及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根据情节不同,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立案标准包括多种情形,如造成伤害、死亡、错案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